医学部各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校本部及医学部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访行前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 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局域网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形式,对因公临时出访团组进行行前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等因公出访任务,根据北大文件(校发〔2016〕215号文)规定,出访行前公示应包括出访人员、邀请单位、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出访任务、出访经费等信息;
执行其他因公出访任务,出访行前公示应包括出访人员、邀请单位、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出访任务、团组成员、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及出访经费等信息。
详细日程安排、邀请函也应与出访公示表一同公布。
三、出访人员应在医学部国际合作处网站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出访申报表》,同时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行前公示表》(简称“出访公示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附件,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公示。
四、如对出访行前公示信息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出访人所在单位公示联系人反映,也可书面向医学部国际合作处反映。
五、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出访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公示日期及公示情况,明确是否同意出访并签字,然后方可报医学部国际合作处进行审核,办理申办批件等相关出访手续。
六、未按规定执行行前公示的因公临时出访,国际合作处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境)经费。
七、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执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公示的形式、范围以及联系人,具体实施办法可报医学部国际合作处备案。对于本年度已经发生的因公临时出访,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医学部国际合作处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八、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6-11-10